【以案說險】強買強賣套路深 明明白白消費賬
文章作者:石獅農(nóng)商行01文章發(fā)布時間:2023年03月17日
典型案例
張先生到G銀行辦理開卡時,銀行柜員建議其開通短信提醒服務,表示這樣賬戶資金往來有消息提醒更為安全,每月10元。張先生稱自己很小心,不需要短信提醒,而且自己打算開通手機銀行。柜員于是謊稱:“手機銀行要一并開通短信提醒服務才能使用?!睆埾壬乓詾檎?,就同意開通短信提醒服務。隨后,柜員為張先生辦理了開卡、短信提醒服務及手機銀行業(yè)務。
案例分析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,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;第九條規(guī)定,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,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(jīng)營者,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,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。
本案例中,柜員無視客戶張先生辦理業(yè)務的真實需求,且未將業(yè)務辦理條件如實告知客戶,最終導致客戶在錯誤的認知下“同意”辦理了業(yè)務。柜員的上述行為已經(jīng)侵犯了客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。
案例啟示
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》要求,各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平等自愿、誠實守信原則,依法、合規(guī)開展經(jīng)營活動,并負有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(chǎn)安全權、知情權、自主選擇權、公平交易權、受教育權、信息安全權、受尊重權、依法求償權等基本權利。金融機構應當及時、準確、全面地向消費者告知并確認其所需要辦理的業(yè)務情況,應當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,由消費者自主選擇、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(chǎn)品或接受金融服務,不得強買強賣,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(chǎn)品和服務,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,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(chǎn)品。
同時,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(chǎn)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,如果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,可采取投訴、調(diào)解、仲裁、訴訟等途徑依法、理性維護自身權益,切勿采取過激行為,避免非法、暴力、惡意維權,否則不僅不利于自身權益的維護,反而可能因為其違法維權手段承擔相應責任。